1、當發生短路時,在短路保護器(如熔斷器、斷路器)切斷故障回路之前,接觸器或起動器應能承受故障電流,滿足2類配合要求。見表3
表3
定義 |
特點 |
短路時,接觸器、起動器觸點可允許熔化,且能能夠繼續使用。同時,不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和不能損壞其它器件。 |
供電連續性十分重要,而且觸點必須被容易地分開。 |
2.“2”類型協調配合,要求接觸器或起動器在短路條件下不應對人員及設備引起危害,且能夠繼續使用,允許觸頭熔焊,但制造廠應指明關于設備維修采用的方法。
3.特別提出:選用不同制造廠推薦的短路保護器時,協調配合可能會無效。
注:絕大部分接觸器廠家做協調配合試驗的時候往往采用的是熔斷器保護接觸器,但用戶使用的時候如果選用斷路器去保護接觸器,協調配合可能會失效,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